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14733号
原告:北京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大街5号院3号楼6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092430947Q。
法定代表人:高士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守茂,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启超,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
原告北京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959元,减半收取79479.5元,由原告北京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于(2020)鲁0281民初10733号案件中缴纳。
审判员 臧辉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