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辖16号
原告:北京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高士忠,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董事长。
原告北京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租赁费、维修费、物资赔偿款、运费等共计23431850.04元及上述费用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1日,被告因承建位于青岛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与红岛经济区内的青岛新机场高速公路(一期工程先期实施段)主体工程施工TJ2标段盘扣支架搭拆施工需要,与原告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施工过程中,又额外增加租赁、零工、机械、材料赔偿、18联施工区域额外增加人工及物资量、2A匝道四联9-12施工区域返工等合同约定外事项。现上述工程已竣工,但被告不仅未如约付款,更拒绝就合同外增加费用进行结算确认。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胶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山东省,涉案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本案应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裁定: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3000万元以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5)7号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确保案件得以公正、及时审理,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许凌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