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18515号
原告:北京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大街5号楼614室。
法定代表人:高士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春梅,女,汉族,1981年8月2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总公司第一机械运输工程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波。
原告北京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仪佳
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