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37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大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租(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金鸡岭路海南南部建材广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租(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7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3月2日通知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时间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齐 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