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闵永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37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大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租(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金鸡岭路海南南部建材广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租(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7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3月2日通知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时间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齐 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