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7552号
原告:北京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院14号楼12层12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原告北京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劳务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永泰劳务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泰劳务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驿
书 记 员 林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