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闵永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租(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7725号 申请人:北京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大街5号院3号楼6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092430947Q。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中租(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金鸡岭路海南南部建材广场B1栋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DK5U3K。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租(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7万元。申请人北京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租(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117909390169825××××)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7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