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081执102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瑞普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侯马邦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
法定代表人:仇晓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瑞普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马邦合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侯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马邦合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6930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