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奥防腐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赛奥防腐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03民初1610号
原告北京赛奥防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9号楼4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文龙,江苏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土城路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赛奥防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赛奥防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2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强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