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24执2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路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赛奥防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新路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川0124民初21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及不动产信息进行调查,除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24民初2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43928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查封:
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北京赛奥防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京BG××××杜卡迪牌M21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限自2020年10月30日至2022年10月29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应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敏
审判员 张力文
审判员 周兴文
书记员 易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