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02民初4506号
原告北京赛奥防腐技术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9号楼425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腾,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国电驻马店市热电有限公司,住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驿城大道131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赛奥防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电驻马店市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赛奥防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赛奥防腐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赛奥防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北京赛奥防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珍献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