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奥防腐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山东辰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赛奥防腐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5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辰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赛奥防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辰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赛奥防腐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8)甘0523民初6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山东辰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大唐甘谷发电厂2×300MW燃煤机组烟囱防腐改造安装及附属工程》合同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以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驳回上诉管辖异议申请错误,且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应向甲方即上诉人山东辰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8)甘0523民初646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北京赛奥防腐技术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大唐甘谷发电厂2×300MW燃煤机组烟囱防腐改造安装及附属工程》合同,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劳务合同。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生争议由上诉人山东辰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专属管辖是强制性管辖,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专属管辖。故上诉人山东辰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白瑞
审判员曹小龙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瑞
书记员董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