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1948号
原告:***,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北京山之金龙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和平路33号415室。
法定代表人:孙彩霞。
原告***诉被告北京山之金龙机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霞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