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2156号
原告:北京佳捷伟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知青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重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曼莉,女,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冬英,女,该单位职员。
被告:北京山之金龙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和平路33号415室。
法定代表人:孙彩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男,该单位职员。
原告北京佳捷伟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山之金龙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1)京0114民初22155号案件当事人相同,且标的为同一种类,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合并审理,因此两案应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4民初2215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傅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蔡文效
书 记 员 刘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