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之金龙机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佳捷伟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山之金龙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9768号
原告:北京佳捷伟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知青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重阳。
被告:北京山之金龙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和平路33号415室。
法定代表人:孙彩霞。
原告北京佳捷伟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山之金龙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佳捷伟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方琳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