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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3572号之一
原告:浙江丽水绩丰物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经济开发区通济街60号5楼50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MA2E0RULXR。
法定代表人:陈万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其海,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洋,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城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3层3单元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099641966H。
法定代表人:聂献忠。
被告:聂献忠,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
原告浙江丽水绩丰物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城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聂献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此前,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2022)浙1102民初3572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北京世纪城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聂献忠名下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原告一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前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浙江丽水绩丰物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北京世纪城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聂献忠名下887375.3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957元,合计4982元,由原告浙江丽水绩丰物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树春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