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4440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津开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汽车工业区(张家窝工业区)丰泽道17号B区。
法定代表人:安扬,总经理。
被告:北京世纪城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3层3单元302。
法定代表人:聂献忠,经理。
原告天津市津开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城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津开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54元,保全申请费3174元,由原告天津市津开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猛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向超
书 记 员 郭 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