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闽0112民初10297号
原告:福州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某。
原告福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租赁费1,835,922.19元及违约金(自起2025年7月30日起至被告还清之日止,以结欠租赁费1,835,922.19元为基数按日0.03%标准计付利息损失,暂计至2025年10月23日止利息损失47,266元);2.判令某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2023年8月17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就A路合同段工程施工的需要签订了401-9设备:《设备租赁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租赁挖掘机挖斗、铲车、挖掘机炮头、后八轮车等设备:租金单价包含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械使用时间以实际使用计取;月租超过240小时超出部分另外加算:超出小时数×(月金额/240);临租一天工作未超过4小时按4小时计取以及3天内工作未超过20小时拖车费400元由某乙公司付。机械设备月租:油料的供应由某乙公司承担,油料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机械设备临租油料由某甲公司供应。机械的相关维修费用全部由某甲公司承担。租赁期限以某乙公司实际使用期限为准;租赁费计算时间以某甲公司现场机械手和某乙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共同签认的双联单时间为准。结算依据以现场实际签收数量乘以合同单价为结算价;原告提供发票、现场人员签认的双联单、完税证明、购机发票(二手机械如无可不提供)复印件4项加盖公章。付款方式为双方于每月10号前核对上个月机械设备实际使用时间,核对无误后由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提供结算依据中相关文件资料,某乙公司在收到完整有效资料后10天内向某甲公司指定账户支付相应款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违约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若某乙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逾期部分租金的0.03%作为违约金,直至租金全部支付完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除应按本合同约定赔偿相应的损失及违约金外,违约方还需赔偿守约方因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有争议,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8月20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某乙公司因现场施工需要,增加临租机械。
2024年9月9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某乙公司现场施工需要,增加钢板租赁,并约定租赁1*4.5米钢板8片,9元/片,以日租方式计算等。
2025年2月15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某乙公司现场施工需要,现增加挖机月租租赁,租赁挖掘机挖斗、铲车、挖掘机炮头设备。
此后,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出具结算单确认:截止2025年7月30日产生机械租赁费总额为4,486,910.19元,某乙公司已付款项2,650,988元,某乙公司仍欠某甲公司机械租赁费1,835,922.19元。
某甲公司多次向某乙公司催讨租赁费为果,现某甲公司诉诸贵院要求某乙公司支付租赁费1,835,922.19元及违约金【自起2025年7月30日起至某乙公司还清之日止,以结欠租赁费1,835,922.19元为基数按日0.03%标准计付利息损失,暂计至2025年10月23日止利息损失1,835,922.19元*0.03%*86天=47,266元】。综上,故具状起诉。
某乙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8月17日,某甲公司(出租方、乙方)与某乙公司(承租方、甲方)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编号XX设备),约定:甲方A2合同段工程施工的需要,租赁乙方相关机械设备进场施工;租金单价包含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械使用时间以实际使用计取;租赁期限以甲方实际使用期限为准;甲、乙双方于每月10号前核对上个月机械设备实际使用时间,核对无误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结算依据中相关文件资料,甲方在收到完整有效资料后10天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相应款项;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租金的0.03%作为违约金;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除应按本合同约定赔偿相应的损失及违约金外,违约方还需要赔偿守约方因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等内容。
2024年8月20日,某甲公司(出租方、乙方)与某乙公司(承租方、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就增加临租机械事宜进行了补充约定。
2024年9月9日,某甲公司(出租方、乙方)与某乙公司(承租方、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就增加钢板租赁事宜进行了补充约定。
2025年2月15日,某甲公司(出租方、乙方)与某乙公司(承租方、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就增加挖机月租租赁事宜进行了补充约定。
在双方租赁交易过程中,双方多次通过签署《合同结算表》对账,赵某、刘某、程某、曹某、张某等某乙公司工作人员在《合同结算表》上签字。
2025年10月24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署《机械设备租赁费结算单》,载明:某乙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与某甲公司签订了401-9设备租赁合同,截止2025年7月30日某甲公司产生机械租赁费4,486,910.19元,截止至2025年9月30日某甲公司收到款项:公司账户收款1,950,000元,赵某代付50,000元和代发工资款项650,988元,三项总计2,650,988元,某乙公司仍欠某甲公司机械租赁费1,835,922.19元等内容。某甲公司在落款机械设备出租方处加盖公章。宁某在落款承租方办公室负责人处签字;赵某在项目负责人处签字。
因某乙公司未再付款,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支出保全申请费5000元。
以上事实由某甲公司提交并经庭审核实的《设备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结算表》《机械设备租赁费结算单》《简易劳动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增值税发票及到庭当事人在庭审中所作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某甲公司依约提供了设备租赁,某乙公司应当依约支付相应的租赁费。《机械设备租赁费结算单》结算确认某乙公司尚欠租赁费1,835,922.19元,某乙公司虽未在该份结算单上加盖公章,但结算单某宁某、赵某的签字,宁某、赵某均系某乙公司工作人员,且赵某多次在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的结算材料《合同结算表》签字,可见宁某、赵某有权代表某乙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结算。故对《机械设备租赁费结算单》,本院予以确认。《机械设备租赁费结算单》出具之后某乙公司未再付款,现某甲公司诉请某乙公司支付尚欠的租赁费1,835,922.19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案涉合同约定“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租金的0.03%作为违约金。”《机械设备租赁费结算单》确认截止2025年7月30日产生租赁费总额4,486,910.19元,故某甲公司主张利息自2025年7月30日起,以尚欠的租赁费1,835,922.19元为基数,按日0.03%计算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保全费5000元,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某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市某有限公司租赁费1,835,922.19元及违约金(以1,835,922.1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3%标准,从2025年7月3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北京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市某有限公司保全费损失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93.70元,减半收取计10,896.85元,由北京某公司负担(限北京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佺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诉讼费用交纳提示
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判文书所确定的负担数额主动交纳诉讼费(在交纳诉讼费用之前应当先联系案件承办法官或书记员,以确定交纳情况)。期满未交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