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6执957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天瑞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长通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北京世纪天瑞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6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2230元,由北京世纪天瑞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230元(已交纳),由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世纪天瑞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由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天瑞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由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万元的内容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丰民初字第268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元案件受理费的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风
审判员常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丁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