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天瑞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天瑞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房民初字第12837号 原告北京世纪天瑞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长通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办公室经理。 被告北京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天瑞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纪天瑞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纪天瑞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世纪天瑞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