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诺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诺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81执79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金诺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851,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39941823XU。
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31007。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京仲裁字第155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停止支付)、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394880.72元及逾期利息;
二、以上冻结、扣划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甘云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