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诺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金诺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民初7924号
申请人:北京市金诺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851。
法定代表人:范晓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野,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金诺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诺筑劳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
2021年10月27日,金诺筑劳务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陈某为被告,理由是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原告**受雇于陈某,原告应当向陈某主张权利,为查明事实故申请追加陈某为本案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系基于有关规定要求金诺筑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追偿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本案中,金诺筑劳务公司主张原告**应向陈某主张权利并申请追加陈某作为被告,但**并未将陈某列为被告。根据上述规定,金诺筑劳务公司如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在其承担责任后另行向陈某追偿,因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无法在本案中一并解决,故金诺筑劳务公司关于追加陈某作为本案被告的申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金诺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加陈某为被告的申请。
审 判 员 曲明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贾贝贝
书 记 员 倪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