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电金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0267号
原告:北京京电金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府前街14号。
法定代表人:杨洪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线羡,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大兴生物医药基地天荣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娄建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电金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电金龙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通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京电金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首通建设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159625.96元,并提交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京电金龙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北京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159625.9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