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5442号
本院对原告***与被告**、被告北京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15民初544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京0115民初5442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三页倒数第五、六行中“被告抚养人生活费”更正为:“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倒数第一行与倒数第二行之间增加:“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员刘青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