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水艺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水艺科技有限公司与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8民初753号
原告:北京水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318158385W,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桥路25号院10-810。
法定代表人:吉秋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荣荣(实习),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月湖南路和假日西路交汇处月湖会馆二层。
法定代表人:常红星。
原告北京水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水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北京水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