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成昌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143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告:北京顺成昌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1幢办公楼20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顺成昌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