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成昌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2民初1856号 原告:***,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五常市冲河镇永丰村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顺成昌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1幢办公楼20D。 法定代表人:***(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顺成昌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成昌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成昌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要求法院依法判令***、顺成昌盛公司立即向***支付所欠工资19 930元及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判决书下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经***介绍,自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10月16日期间,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窑村、北肖庄村及小东各庄村进行煤改气工程施工,口头约定日工资260元,吃住由顺成昌盛公司负责,每月月底开支。工作期间,***2017年7月份考勤5天,工资1300元,2018年8月10日左右,已由现场技术负责人***支付。2017年8月份考勤31天,考勤由***负责,已交予***,9月、10月两月考勤由临时负责人***记录。2019年10月16日,***向***出示考勤证明共计49.5天,经***交予***。8月份至10月份,***从***手中开支现金1000元,后多次讨要欠付工资,至今***、顺成昌盛公司未支付。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 被告顺成昌盛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10月16日期间,***受雇于***、顺成昌盛公司,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小东各庄村、肖庄村和武窑村煤改气工程中从事水管工工作,日工资260元。2017年7月份工资已支付。八月份至十月份劳务费19930元尚未支付。***向***出示证明,载明:***,49.5工,9月1日至10月16日。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考勤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顺成昌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依约为***、顺成昌盛公司提供劳务,***、顺成昌盛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确属不妥,故对***要求***、顺成昌盛公司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现***要求顺成昌盛公司、***支付延迟履行利息,其未就该项主张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的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顺成昌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1993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顺成昌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另需公告送达本判决书的,公告费由被告北京顺成昌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具体数额以人民法院报社出具的正式发票数额为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98元,由被告北京顺成昌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