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3165号
原告:北京泰和顺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园15号院7号楼F3-1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80522350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达兴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园二区13号楼2号平台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44350485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蒙古族,河北省承德市人。
原告北京泰和顺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达兴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泰和顺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泰和顺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泰和顺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