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5880号
原告:北京泰和顺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园15号院7号楼F3-12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泰和顺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泰和顺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后该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泰和顺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