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726号
申请人:北京泰和顺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园15号院7号楼F3-12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1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泰和顺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990000元。本院受理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北京泰和顺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该保全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泰和顺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保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案申请人北京泰和顺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