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瑞通盛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星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泰瑞通盛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民辖终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星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兴隆县兴隆镇西关村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泰瑞通盛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苑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河北星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泰瑞通盛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2民初17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星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因上诉人实际办公地址在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北京泰瑞通盛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予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河北省兴隆县,因此,本案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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