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瑞通盛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泰瑞通盛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星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822民初1788号
原告:北京泰瑞通盛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0592588151。
法定代表人:张春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伟,北京恒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星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西关村财富广场****底商**会信用代码:91130822MA07UC9P1N。
法定代表人:苏为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震寰,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兴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良,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兴隆县。
原告北京泰瑞通盛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泰瑞通盛业公司)与被告河北星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星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被告河北星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冀0822民初178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河北星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河北星空公司对此民事裁定不服,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冀08民辖终10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泰瑞通盛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春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伟,被告河北星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泰瑞通盛业公司诉称,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86,099.62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以286,099.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以286,099.62元为基数,按每日2‰从2018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原、被告签订了《加固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兴隆观星小镇-星空论坛与天象馆结构加固工程,具体承包范围为按照被告提供的设计院的结构加固设计施工图纸明确的工程范围,对基础、结构柱、结构梁实施加固补强,加固设计图纸的全部内容等,合同固定总价为630,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后新增加了平台等施工内容。2017年7月20日全部工程完工,2017年7月21日验收合格。随后原告提交了结算资料。双方在2018年1月26日办理结算,双方确认结算总价款为946,099.62元。被告共支付工程款660,000.00元,尚拖欠286,099.62元。2018年5月8日被告出具一份付款承诺书,承诺在2018年7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但至今未付。
被告河北星空公司辩称,拖欠原告工程款286,099.62元没有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原告应当提供。对于原告要求的利息及违约金应当按照合同执行,若合同中没有约定,对此不认可。其他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加固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的兴隆观星小镇-星空论坛与天象馆结构加固工程,对工程地点、承包范围、工程价款及支付、工程期限、工程验收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剩余工程尾款280,000.00元,于2018年1月底前支付至结算价的95%,质保金为5%,于工程整体完工后一年质保到期后一周无责全部结清。如果被告逾期不支付,每天按应付款的2‰迟纳金支付原告,直至工程款结清,合同终止。2017年7月21日,原告建设施工的工程经现场检查,本项目工程同意通过验收。2018年5月8日,被告作出付款承诺书,主要内容:我司与原告签订加固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结算金额946,099.62元,已支付原告660,000.00元,剩余尾款286,099.62元,我司承诺于2018年7月31日之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剩余尾款,特此承诺。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86,099.62元有被告出具的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286,099.6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对工程价款利息没有约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加固施工专业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迟纳金每日为2‰过高,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星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泰瑞通盛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286,099.6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起,以286,099.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泰瑞通盛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0.00元,由被告河北星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师庚卯
人民陪审员  王小东
人民陪审员  韩晓凤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柳建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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