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2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泰瑞通盛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0592588151。
法定代表人:张春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伟,北京恒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星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西关村财富广场****底商**会信用代码:91130822MA07UC9P1N。
法定代表人:苏为学,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泰瑞通盛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星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2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北星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86,099.6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000.00元,执行费4,09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6月6日向被执行河北星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账户没有存款且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另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星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产,公司开发的观星小镇小区已经停工,尚未建成的楼房没有可执行价值。
4.本案执行标的金额286,099.6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均未得到执行。
5.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到被执行人河北星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北星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措施。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河北星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822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北星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 江
人民陪审员 龚雪靖
人民陪审员 韩晓凤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