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7641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津南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西庄房村村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30×××16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腾远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双磨村西房易路南侧1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30×××1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津南第一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腾远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津0116民初176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北京农商银行30×××16账户内存款107324.67元,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京Q×××××汽车一辆。2021年7月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诉讼,现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腾远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北京农商银行30×××16账户的冻结,并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京Q×××××汽车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