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2386号
原告:北京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北京八大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栩。
原告北京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司)与被告北京八大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大处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
天***公司诉称,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325374元及利息73209元(以325374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5日到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共计398583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0月23日前签订了《劳务作业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施工的位于海南省琼海市白石岭风景区东侧的金色年华度假酒店精装修工程(**B)提供劳务作业,约定工期为2017年10月23日到2017年12月30日,合同金额为61700元。原告已经按照被告要求及合同约定全部完成了其应当承担的义务,经双方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为6507463元。被告于2018年5月1日对原告的劳务作业进行了验收,经验收合格,并签订工程验收单和工程结算单。本案项目已交付业主使用,被告也陆续向原告支付款项,但截止到现在被告尚欠原告32537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第35条的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八大处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由是确定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的基础关系。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件的案由和管辖。虽然天***公司在其起诉书写明的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但应当以查明的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本案案由。天***公司承包了海南省琼海市白石岭风景区东侧的金色年华度假酒店精装修工程(**B)中的劳务部分,劳务作业内容为合同范围内的一切劳务施工操作、机具及除甲供材料之外所有材料,以达到建设单位、发包单位等的验收标准为准。承包方式为包人工、***、包机械、包损耗、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施工、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合格、包税金形式承包,故本案案由并非劳务合同纠纷,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位于海南省琼海市,并非北京市大兴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所涉工程所在地的专属管辖法院,即移送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振
书 记 员 张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