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9963号
原告:北京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Q3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八大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0号院3号楼17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栩,女,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八大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八大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禹 雷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