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6425号
原告:***,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珺,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北京***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双埠头村村委会西50米。
法定代表人:韩德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何婉如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齐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