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5841号
原告:***,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飞,北京市博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罡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双阜头村村委会西5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宝贵,北京明润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仙,北京明润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罡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于202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薛德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运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