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罡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4504号
原告:北京***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双埠头村村委会西50米。
法定代表人:韩德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宝贵,北京明润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仙,北京明润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阳光启元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4号办公楼51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7月7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北京***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阳光启元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许晓晨独任审理。原告北京***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晓晨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