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罡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天罡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西安盛海邻建筑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2财保40号之一 原告:北京天罡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双埠头村委会西5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盛海邻建筑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白桦林居翠鸣园8号楼2单元207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罡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盛海邻建筑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2023)京0112财保4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告西安盛海邻建筑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现本院依职权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西安盛海邻建筑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