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22民初1165号
原告:张北县***计算产业园项目办公室,住所地:张北县揽胜楼东路张北大数据展示中心办公楼。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石大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周口村村委会东15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告:北京高辉利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室。
法定代表人:唐建飞,公司董事。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营建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刚,北京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北县***计算产业园项目办公室与被告北京天石大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高辉利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北县***计算产业园项目办公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28元,减半收取计154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