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2民初199号
原告:河北金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金海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经开区站前大街龙兴润城23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王贵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天石大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周口村村委会栋150米。
法定代表人:杨金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金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金海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天石大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金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金海分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金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金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计126元,由原告河北金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金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亚南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杨建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