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6342号之一
原告:北京天宇三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号1层1018。
法定代表人:徐向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梧桐(北京)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里甲48号1号楼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崔岩。
原告北京天宇三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蓝梧桐(北京)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理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法律适用明确,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费 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邱译莹
书 记 员 邱译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