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乐鑫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3财保443号
申请人:北京同乐鑫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南卷村京密路南卷段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513966544。
法定代表人:连家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唐山曹妃甸相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中日生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MA07NLTD76。
法定代表人:罗云鹏,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同乐鑫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唐山曹妃甸相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 471 186.4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北京同乐鑫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同乐鑫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唐山曹妃甸相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一千七百四十七万一千一百八十六元四角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北京同乐鑫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幸 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余冬梅
书 记 员 王 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