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6执61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同乐鑫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南卷村京密路南卷段3号。
法定代表人:连家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北京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293号。
法定代表人:王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同乐鑫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北京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宣布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申请书(2019)京0116破申2号;破产决定书(2019)京0116破3号。破产管理人:北京忠慧律师事务所,安新华为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6民初5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景军
审 判 员 赵成杰
审 判 员 朱洪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媛媛
书 记 员 宋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