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乐鑫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同乐鑫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正旭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3财保329号
申请人:北京同乐鑫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南卷村京密路南卷段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513966544。
法定代表人:连家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正旭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李屋第六工业区兴发南路西一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92147304。
法定代表人:陈帅荣。
申请人北京同乐鑫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东莞市正旭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9075949.2元财产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北京同乐鑫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同乐鑫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东莞市正旭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75949.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蓉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白 云
书 记 员 李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