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财保21号
申请人:北京同乐鑫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南卷村京密路南卷段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513966544。
法定代表人:连家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叶青,北京顺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煤地新能源(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YU8352。
法定代表人:张威森,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北京同乐鑫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煤地新能源(天津)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北京同乐鑫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中煤地新能源(天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7 017.9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同乐鑫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煤地新能源(天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547 017.95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幸 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张铁砾
书 记 员 穆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