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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森兴板材厂、临沂江欧商贸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302民初11161号之一
申请人费县森兴板材厂与被申请人临沂江欧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万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费县森兴板材厂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江欧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万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江欧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万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费县森兴板材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