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5787号
原告: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西路58号院38-43号1层41号。
法定代表人:刘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北京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蓝源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垂虹园甲3号楼一层甲3-1-119。
法定代表人:王福军。
原告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蓝源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2021年3月29日原告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拒绝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禹 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思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