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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0686号
原告:北京中丹建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
法定代表人:蒋淑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北京嘉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达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2楼2206。
法定代表人:宋立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蕴泉,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平,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丹建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万达兴业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中丹建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丹建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晓
二○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超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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