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达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乌拉特中旗大安鑫海工贸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8执601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万达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执行人:乌拉特中旗大安鑫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万达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拉特中旗大安鑫海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乌拉特中旗大安鑫海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乌拉特中旗大安鑫海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乌拉特中旗大安鑫海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金路